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작성일 : 22-07-13 10:22
 글쓴이 : 최고관리자
조회 : 5,040   추천 : 0  

今天(7月11日)是《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签订61周年纪念日。61年前的今天,周恩来总理和金日成首相在北京共同签署了《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这是两党两国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条约的签订为双方不断深化鲜血凝成的友谊、持续推进友好合作关系、坚定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奠定了政治法律基础。61年来,双方按照条约精神加强沟通协调,深化互利合作,推动中朝传统友谊与时俱进巩固发展,既有效地促进了各自的社会主义事业,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也为维护和促进地区和平与繁荣做出积极贡献,生动展示了中朝友好的旺盛生命力。

中朝传统友好是两国老一辈领导人亲手缔造和培育的,是两国人民在抵御帝国主义侵略斗争中用鲜血凝成的,是双方共同的宝贵财富。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和金正恩总书记通过访问、互致函电等形式保持密切交往互动,引领和推动中朝关系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双方各领域合作积极推进,在涉及彼此重大核心关切问题上相互支持声援,在国际多边舞台保持密切协调配合,有力维护双方共同利益,彰显了中朝友谊的时代价值。

今年是中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正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砥砺前行,满怀信心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朝鲜人民在以金正恩总书记为首的朝鲜劳动党领导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积极贯彻落实朝鲜劳动党八届五中全会扩大会议精神,在推进国家经济发展五年计划斗争中不断取得新的重要成果。作为好同志、好邻居,中方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朝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衷心祝愿兄弟的朝鲜人民在实现国家发展、创造人民幸福的征程上取得新的更大成就。

中方愿同朝方一道,贯彻落实好两党两国最高领导人达成的重要共识,按照新时代要求和两国人民意愿推动中朝传统友好合作关系不断向前发展,更好造福两国人民,为地区乃至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 人民日报 》( 2022年07月11日   第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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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简称《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1961年签署的条约。主要保证了缔约一方在战争状态时候,对缔约另一方进行全力军事及其他援助。

《中朝友好互助条约》于1961年7月1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首相金日成在北京签订 [1] 。同年8月23日,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后,于8月30日经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批准,双方于1961年9月10日在朝鲜首都平壤互换批准书。根据《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第七条的规定,本条约自1961年9月10日起生效。

条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深信,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互助关系的发展和加强,不仅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也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特派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内阁首相金日成。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为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和各国人民的安全而尽一切努力。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一方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或者几个国家联合的武装进攻,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均不缔结反对缔约双方的任何同盟,并且不参加反对缔约双方的任何集团和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 四 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对两国共同利益有关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进行协商。

第 五 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本着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在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和技术援助;继续巩固和发展两国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

第 六 条

缔约双方认为,朝鲜的统一必须在和平民主的基础上实现,而这种解决正符合朝鲜人民的民族利益和维护远东和平的目的。

第 七 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平壤互换。

本条约在未经双方就修改或者终止问题达成协议以前,将一直有效。

本条约于一九六一年七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周 恩 来          金 日 成

(签字)       (签字)

条约备注

本条约在1961年8月3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批准、1961年8月23日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条约正文中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结束的时间,在未经双方就修改或终止问题达成协议以前将一直有效。 [6]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有:①双方尽一切努力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与安全。②双方保证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缔约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一方遭受到一国或几国联合武装进攻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③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和任何行动或措施。④双方将继续对两国共同利益有关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进行协商。⑤双方本着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精神,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和技术援助,巩固和发展两国经济、文化和科技合作。⑥双方认为,朝鲜的统一必须在和平民主的基础上实现。 [2]

条约意义

该条约的缔结,对加强两国团结合作、促进两国关系的发展、维护两国安全和亚洲和平发挥了重要作用。